bv1946伟德官网技术安全管理规定

发布者:赵菁菁发布时间:2024-09-26浏览次数:1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实验室安全,创造良好的劳动条件和环境,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保证教学、科研与日常工作的正常进行,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所有院(系)、实验室、特种设备使用场所以及放射性物质使用场所的技术安全管理。

第三条  各院(系)及相关单位行政的第一负责人是本单位技术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技术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四条  实验室与设备处是学校技术安全的主管部门,负责全校技术安全工作,下设技术安全办公室和辐射防护办公室。

第五条  技术安全工作实行校、院(系)、实验室三级管理。

 

第二章  技术安全管理队伍

第六条  技术安全办公室是学校技术安全的归口管理科室,负责技术安全管理的日常工作;辐射防护办公室是放射防护工作的技术管理机构,负责校内从事生产、使用、销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教学、科研和生产等各单位及其所属人员的技术安全管理。

第七条  各单位技术安全第一责任人组织建立一支由主管副院长(副主任)主要负责的技术安全管理队伍。主管副院长(副主任)代表院(系)与学校签订“技术安全责任书”。

院(系)任命技术安全管理干部,协助主管副院长(副主任)做好本单位技术安全日常工作。

第八条  实验室主任(副主任)担任本实验室技术安全负责人,并负责任命本实验室的技术安全管理员,开展日常工作。

第九条  院(系)的各级安全工作人员对本单位的安全负有检查、监督和管理的责任。在实验室工作的教师、实验技术人员都有开展安全教育、进行安全管理和紧急处理安全事故的责任。

 

第三章  技术安全管理及劳动保护

第十条  各实验室根据本单位的仪器设备技术特点,制定相应的技术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大型仪器设备安全操作规程。其他易发生或可能发生操作事故的设备也应建立安全操作规程。教学实验室必须针对学生在实验室的实践活动,建立相应的安全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  制定实验室的日常用电规定,实验室的装修、改造和日常管理都必须遵守学校的相关用电规定,保障用电安全。

第十二条  化学危险品的购置、使用、储存工作由各实验室负责,应分类、分项存放,严格管理,消除安全隐患。使用化学试剂的教学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对化学试剂的使用安全负直接责任。

第十三条  剧毒品的购置须向学校保卫处申请,获批准后通过正常渠道在指定的化学危险品商店购买。

第十四条  使用化学试剂的实验室必须建立化学危险品的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学校定期收集和处理有毒有害废液和废物。处理工作实施“分类收集、定点存放、专人管理、集中处理”的工作原则。各单位不得随意倾倒有毒、有害化学废液,不得随意掩埋、丢弃固体化学废物、实验动物尸体和器官。

第十六条  依据劳动防护的相关规定,为从事具有一定危险性工作的有关人员发放劳动防护用品,并要求按照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规则和防护要求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十七条  依据有关规定,从事有害健康工种的人员享受相应的营养保健待遇。

第十八条  实验室在日常管理中要保持良好的环境卫生条件和通风条件,防止疾病传播,杜绝安全隐患。

第十九条  注意做好实验室雨季防汛等工作,防止各类事故的发生。

 

第四章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

第二十条  特种设备是国家以行政法规的形式认定的仪器设备,包括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起重机械、电梯、厂内机动车等仪器设备。

第二十一条  根据国家法规,购置特种设备时必须选择由国家认定的具有特种设备生产资质的厂家生产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不得自行设计、制造和使用自制的特种设备,也不得对原有的特种设备擅自进行改造或维修。

第二十二条  特种设备购置安装后必须经国家特种设备检验部门检验,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和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后方可正式使用。在使用中必须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定期检验。

第二十三条  特种设备使用人员,必须通过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认可的培训、考核,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相应的工作。

第二十四条  特种设备的日常管理另行制定管理办法。

 

第五章  放射性防护

第二十五条  放射性实验室或单位必须制定严格的管理制度,并设专人做放射安全管理员,负责本实验室的放射性安全工作。

第二十六条  购买放射性同位素、放射源或含源仪表、射线装置等必须严格遵守申报制度,接受安全部门的检查与管理。

第二十七条  校内放射性防护工作另行制定管理办法。

 

第六章  安全检查与安全教育

第二十八条  学校技术安全工作实行定期检查制度。实验室与设备处每学期组织一次全面的技术安全检查,此外还不定期组织专项抽查。一般性检查工作由技术安全办公室组织相关院(系)技术安全管理干部进行。放射性防护检查工作由辐射防护办公室组织专业人员进行。

第二十九条  各院(系)定期组织本单位的安全检查。

第三十条  实验室的日常检查由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定期组织对各分室的检查。

第三十一条  各院(系)根据新进入实验室学习与工作的教师、研究人员和学生的具体情况组织安全教育,签订安全责任书,依照实验室的安全管理规定与规程严格进行日常管理。

第三十二条  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接受安全技术培训,通过考核并持有证书才能上岗。取得证书者,按要求年限进行复审。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学校技术安全管理工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以上规定中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及相关管理规定,造成安全事故的,学校给予相应处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由实验室与设备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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